近年来,随着公众健康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习惯在家中储备药品。不过,《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发现,很多家庭没有定期清理药箱的习惯,人们对于过期药品的处理也比较随意,有人仍然选择服用;有人随手扔至垃圾桶;还有人专门回收过期药品将其投入市场。这些处理方式给个人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的损害不容忽视。
其实,过期药已被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为危险废物,随意丢弃很容易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下,污染水体和土壤。同时,如果过期药品到了不法商贩手中,改头换面后重新流入市场,后果更不堪设想。
目前,我国药品管理法只规定了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单位不得使用过期药,并未就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处置作出安排。近年来,国内不少城市开展过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活动,但大都是阶段性的,热闹一时,过后很快归于静寂。对于公众来说,并未养成回收过期药品的意识和习惯。有的市民即使想交给专门机构回收处理,又苦于不知道药品回收点在哪里,最终只得将过期药品与生活垃圾一起扔进垃圾桶。
推动过期药品回收,亟待打通“最后一公里”。首先,明确药企责任。“解铃还须系铃人”,药品生产企业最清楚药品中包含哪些成分,容易造成哪些危害,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国外,药企回收过期药品已经成为惯例。如有的国家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上门回收过期药品,对拆封的折价回收,没有拆封的则按照统一零售价的一定百分比回收。客户只需要付差额部分,就可以得到刚出厂的同类药品。有的国家药厂推销员上门推销药品时,会先将药品免费放在客户家中,以后每月再登门拜访一次,收取已经用过的药品费用,同时免费更换过期的同类药品。有关部门不妨通过立法明确药企的回收义务,建立过期药召回机制,运用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形式,提高企业履责的积极性。
其次,结合垃圾分类。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分类,“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属于有害垃圾,随生活垃圾分散丢弃、分类回收。去年,国家药监局在答复政协委员提案时指出,在处理家庭过期药品经费保障方面,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处置可纳入当前城镇垃圾分类工作统筹部署。过期药品回收不能“单兵作战”,各地应与垃圾分类结合起来,引导公众按标志投放过期药品等有害垃圾,由专业机构收集转运和统一处置。
此外,减少过期药品产生。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引导药企加快药品包装改革,推出小规格、小剂量的药品,督促药店落实拆零销售服务,方便患者按需购买,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闲置浪费。另一方面,要加强科普宣传,普及合理使用药品、过期药品危害以及如何正确处置过期药品等相关知识,从源头上减少过期药品的产生。(张淳艺)
转自: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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