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四部门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旨在切实做好能源保供期间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工作,进一步释放先进煤炭产能,提升煤炭安全稳定供应能力。
通知要求,要严格有序确认先进产能煤矿。先进产能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必须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生产系统具备增产能力,且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基本条件的煤矿,经煤矿认真核算、企业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地方煤矿由省级煤矿生产能力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煤矿由集团总部报经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同意,开展先进产能核定工作。
通知强调,要严格认真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以确保先进产能释放。存在“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或者生产布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采用限制类生产工艺的”等17种情形的,均不能认定为先进产能煤矿。同时,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矿井原则上不得核增生产能力。对高瓦斯矿井核增后的生产能力不得大于800万吨/年。
通知要求,要实事求是针对先进产能煤矿确定核增幅度、间隔和剩余服务年限。煤矿应当按照煤炭工业设计规范规定的规模核定生产能力。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后,剩余服务年限应当与煤炭工业设计规范一致。保供期间,煤矿企业要向释放产能煤矿派驻工作组,开展安全监督和现场检查,确保煤炭安全平稳供应。(记者 刘晓慧)
转自: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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