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文化和旅游部会同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和移民局等部门研究起草了《边境旅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印发《边境旅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边境旅游项目审批”和“放宽边境旅游管制”的要求,鼓励边境地区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加强合作,促进边境旅游发展,打造具有特色的边境旅游目的地。明确边境旅游团队可以灵活选择出入境口岸,并删除了边境旅游审批、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等前置条件。同时,明确边境地区的范围按照我国与毗邻国家签署的边界或者边境口岸管理制度协定执行。
申请开展边境旅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二)有经国务院批准的正式对外开放且允许人员出入境的边境口岸,能够保障边境旅游活动顺利开展的口岸查验基础设施;(三)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四)遵守入境国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的有关规定;(五)签订了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
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住所地在边境市、县行政区域内;(二)连续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三)近两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四)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转自: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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