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出台。
《指导意见》提出了4个方面主要举措:一是强化各方责任。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二是完善管理体制。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加强工程设计建造管理,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和支持既有建筑合理保留利用;三是健全支撑体系。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加强建材质量管理,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四是加强监督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严格监管执法,加强社会监督以及强化督促指导。
《指导意见》将每项具体举措按照国务院部门职能分工进行了任务分解,其中市场监管总局参与负责的主要有6项工作,即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强化招标主体责任追溯,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完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进一步提高建筑产品节能标准,建立产品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系统制定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精简整合政府推荐性标准,培育发展团体和企业标准,加快适应国际标准通行规则,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内外标准比对,提升标准水平,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国际交流合作,推动一批中国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强建材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缺陷建材产品响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归集,健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及时公示相关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实现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合理表达质量诉求,定期向社会通报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 (记者徐建华)
转自: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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