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专项担保计划加力支持科技创新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4-09-03





  企业创新缺资金,难题怎么解?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加力支持科技创新,提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中小微企业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目前,政府性担保机构的类型较多,包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融资再担保公司、出口信用担保公司、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公司等,已成为地方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生产发展的强大后盾。


  当下,为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破解科技企业融资难。与传统企业相比,科技型企业通常具有高风险、高成长、轻资产等特征,缺少厂房、土地等传统抵质押物,资产主要为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等难以评级的无形资产,更容易遇到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以政府信用为科技型企业融资“背书”,能够有效破解相关难题。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创新型中小企业,切实降低担保费率,扩大担保规模,保本微利运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探索开展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并行审批,建立全流程限时制度,压减贷款审批时间,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对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提高相关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建立更有针对性的尽职免责和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监管指导,引导机构聚焦主业,扩大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严把风险关,足额计提准备金,不断提升机构资产质量和抗风险能力。


  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更大的作用,要借助市场竞争应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信贷客户的内生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创新型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市场更广阔,小型银行会逐渐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创新型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问题上,使政府性担保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具备得天独厚的优势,这就需要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内在动力。


  政府性担保机构的发展,需要结合担保机构的实际状况,与银行建立起风险共担机制,实现企业之间的合作共赢。要明确机构管理主体的地位,要实现政企相分离的担保机构管理模式。政府性担保机构需要在反担保方式上进行创新,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外,也可以将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等作为一种新的质押方式,逐渐形成具备科学管理化的创新型中小型企业融资担保机制,为创新型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提供更广阔的渠道和良好的服务支持,为其保驾护航。(胡建兵)


  转自: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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