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山西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省住建厅日前对《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办法自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根据房地产企业的从业资格、经营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等情况,对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
《办法》明确,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根据综合评分结果,从高到低评定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信用等级。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信用等级对房地产企业分类实施差异化管理。A级企业可享受优先推荐等优惠政策;D级企业则会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参加表彰、评先、评优活动,并提高监管资金留存额度。
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将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结果通报同级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税务、法院、人民银行、行政审批等部门,作为各部门对房地产企业联合监管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记者 晋帅妮)
转自: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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