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新修订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内容。
《办法》明确,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社区)等编制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
我省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订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订演练计划,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2014年7月21日印发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4〕56号)同时废止。(王龙飞)
转自:山西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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