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印发了《山西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山西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希望各级请认真贯彻执行。
据悉,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园区布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办法共分总则、建设标准、园区认定、园区设立和扩区、园区管理和附则六部分。
化工园区的认定工作由省工信厅牵头,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新设立(扩区)化工园区应位于省人民政府批准新设(扩区)的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且以化工为主导产业。新设立(扩区)化工园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承接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或完成扩区认定。
禁止在汾渭平原(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吕梁、临汾、运城8市)等重点区域内新增化工园区。重点区域因化工产业发展需要,确需新设立化工园区的,按照“建一撤一”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统筹置换,被置换园区化工定位同步撤销。
市、县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做好化工园区的监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承担主体监管责任,负责统筹管理化工园区各项工作。
已认定化工园区按照化工园区建设标准每年开展自评,市级应对自评情况进行复查,每3年省工信厅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省级复核。复核不合格、安全风险等级为A级或B级的园区,以及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园区,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到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为统筹山西省化工行业安全和发展需求,提升山西省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强化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控管理,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记者 闫俊荣)
转自: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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