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上午,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即将于2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有关内容进行深入解读。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18年施行的《山西省税收保障办法》规定的一些制度和措施,已经难以满足当前税收工作的需要,需根据税收征管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为完善税费共治保障制度,降低征纳成本,提升服务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助力我省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我省以废旧立新形式制定发布了新的《保障办法》。
《保障办法》共五章34条,办法第一章为总则,明确税费是指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第二章为税费服务,明确税务机关应当做好政策咨询服务,提供高效便捷的缴费服务。第三章为征管保障,明确省税务机关编制和更新税费共享信息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税费信息共享机制和部门协作机制,做好税费征收管理。第四章为法律责任,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提供涉税费信息、不履行税费协助义务、未依法使用或者保管涉税费信息的法律责任。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施行日期。
与老办法相比,《保障办法》有三大亮点。一是明确了税费概念及范围,是指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明确了“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政府、税务机关、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职责。二是提高了税费服务水平。明确建立税费一体化服务机制,推进金融税务互动服务,同时明确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机制,妥善化解税费争议,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三是强调信息共享和征管协同。明确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办税缴费协同机制,实现涉税费信息共享和交换,做好纳税信用评价管理,落实税费服务和优惠政策。
随着《保障办法》的实施,我省将进一步统筹协调税务部门与涉税各方主体力量,持续推进税费政策服务协同、强化跨部门涉税费信息共享、深化部门间执法联动、促进税务司法合作,最大程度激发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意识。(李俊华、李思明)
转自: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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