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的土地征收程序包括: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十余项。
其中,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环节,市、县级政府确需征收土地,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含征收范围、征收目的等内容。自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环节,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数不得低于应当签订协议数的90%。
实施土地征收环节,市、县级政府应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按我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
土地交付后,相关权利人应根据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将其不动产权证书交回土地征收部门,并配合申请不动产注销或变更登记。 (何宝国)
转自: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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