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并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充实细化了消费者的权利。如,对未经同意“发送商业信息”、未征得同意“自动续费”、拒绝“计量复核要求”等行为大胆说“不”,鼓励为消费者提供线下无理由退货、异地异店退货服务,鼓励经营者采用先行赔付保障措施等。
《条例》回应了消费热点难点问题。针对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下的消费权益保护,细化完善了直播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的责任义务。针对预付式消费退费难的问题,《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预收资金监管平台,经营者停止服务或迁移场所的,应提前30日有效告知已支付预付款的消费者。针对市场“鬼称”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规定了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用计量器具”等。
《条例》加强对消费者综合保护力度。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制度,将其用于消费者损害赔偿、公益宣传等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消费者协会,支持其依法履职。将“消费者组织”单独设为一章,细化完善其保护职责。
《条例》不保护滥用投诉举报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由,滥用投诉、举报、信访、信息公开等方式,诬陷他人、实施敲诈勒索,否则可能要被依法追究责任。 (王青)
转自: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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