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1日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山西省湿地保护工作正式步入依法保护和科学管理的轨道。省林草局自然保护地服务中心主任王占勤近日向记者介绍了省林草局在《条例》实施以来的一系列重要举措。这些举措旨在推动湿地保护工作进入依法保护和科学管理的新阶段。
积极推广和宣传
《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后,省林草局迅速行动,通过多种媒体平台如门户网站、抖音、报纸等进行广泛宣传。此外,还联合“黄河plus”客户端进行了“湿”意山西系列宣传,营造了全社会关注湿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构建统筹协调机制
省林草局着眼于湿地的开放性和多元管理特点,建立了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与相关部门合作,力争在年底前构建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实现多方合力共同保护湿地。
完善制度和法规
为了确保湿地保护有法可依,省林草局积极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启动了《山西省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和《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推动湿地保护依法依规进行。
推动分级管理
省林草局积极推动重要湿地的认定发布,申报了包括大同桑干河国际重要湿地在内的多个湿地,其中洪洞汾河湿地成功入选国家重要湿地名录,标志着我省分级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迈出了坚实步伐。
健全湿地保护体系
目前,我省拥有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2处、湿地公园63处,初步形成了湿地保护体系。今年,省林草局启动了繁峙县滹沱河省级湿地公园的设立工作,计划年底前报省政府批复。
王占勤强调,下一步,省林草局将继续贯彻落实相关指导意见和《条例》,提升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质量,加大宣传力度,实施湿地总量管控,加强保护修复,完善监督管理和科研监测,确保湿地面积、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维护。
通过这些举措,我省在湿地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为建立和谐的自然生态环境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为全国的湿地保护工作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张荣)
转自:山西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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