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工信厅发布了《2023年度省级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产业支持类项目和服务体系类项目。项目按照成熟一批受理一批的原则,分批开展申报。第一批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0日,第二批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
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奖励:支持绿色数据中心创建、运维和改造,对获得国家绿色数据中心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数字基础设施示范项目补助:对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示范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国家级示范及优秀案例奖励:对获得数字经济相关领域国家级示范、典型案例等荣誉的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牵头申报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数字经济融合应用示范项目奖励:对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数字经济融合应用示范项目,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智能制造项目奖补:对国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省级智能制造标杆项目、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于已经获得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奖励的企业,升级为省级标杆的给予补差奖励;对工业企业智能制造专家诊断和评估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万元。
自主创新产业化项目奖励: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快速产业化的数字经济领域相关产品、应用系统、工业APP等研发推广应用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重点骨干企业落户投资奖励:对在晋落户投资发展数字化产业的重点骨干企业给予奖励,结合投资落地情况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至1000万元奖励。
电子信息企业和软件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奖励:对电子信息制造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在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同比增幅达到30%以上的,或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同比增幅达到20%以上的,按主营业务收入增量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同比增幅在10%以上的,按主营业务收入增量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数字经济领域百强企业奖励: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补。
大数据企业收入奖励:大数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大数据初创企业租金补贴:对初创大数据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按年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其中,300平方米(含)以内房租全额补贴;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含)房租减半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
大数据企业金融支持:大数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5%给予贴息,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3年。对于获得天使投资的大数据企业,给予所获天使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市场拓展奖励: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参加各类专业展会,对展位费的80%予以补贴,最高10万元。大数据企业中标省外项目单个合同达300万元及以上的,按合同完成金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个项目、系统或产品最高奖励20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企业5G核心设备进入基础电信企业集中采购名录,且年销售额首次达5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500万元。
企业服务能力认证奖励:对首次通过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ITSS运行维护标准、云服务标准符合性评估一级、二级、三级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DCMM3级、4级、5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
标准制定奖励:对牵头制(修)订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在标准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科技创新机构认定奖励:大数据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高校或研究机构,新认定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大数据企业、高校或研究机构,新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大数据企业总营收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大数据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大数据产业基地专业运营服务费奖励:对大数据产业基地引进专业运营服务机构实际服务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个基地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公共服务平台(机构)奖励:对大数据产业基地技术研发、测试测评、标准验证等基础性、支撑性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公共平台建设运营情况择优支持,对建设费用给予5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运营费用给予50%的奖励,每个平台每年不超过100万元。优选一批为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提供服务的数字经济共享服务联合体,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对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5%的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市对其增按不超过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在市奖补的基础上按1∶1给予事后再奖励。
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首购首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重大创新产品奖励:对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首购首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重大创新产品的,省财政可按购买价格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行业活动补贴:对我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或企业在晋举办数字经济领域行业性大赛、产业大会、产业论坛等活动,按照活动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人才培训实训奖励:对相关行政事业人员和企业开展的公益性交流培训项目,经确认后按照培训费用的50%给予奖励。支持以市场化方式建设的数字经济领域教育实训基地,经认定,按照建设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骨干人才培养奖补:对引进、培育数字经济领域技术、管理、市场和财务等优秀骨干人才的企业给予补贴,骨干人才年薪在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含)的,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3万元;参加国内外高级培训或派遣到国外合作企业工作进修的,按照所承担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首次考核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数字经济服务体系项目:数字经济领域的政策研究、宣传推介、行业监测、交流培训、安全保障等服务体系项目,按省财政预算审定情况给予支持。(王龙飞)
转自:山西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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