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川观新闻记者从四川省医保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四川拟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并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目前,四川省医保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税务局等单位正联合就相关政策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如何扩大覆盖面?
“两类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四川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拟将“两类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其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确定,缴费费率与各市(州)和省本级(以下简称“各地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保持一致。其中——
灵活就业人员(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四川省职工基本医保时,可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关系应与职工基本医保关系保持一致,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
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待遇如何落实?
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这样领取
生育保险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那么,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人员如何参加生育保险,其生育保险待遇如何落实呢?
据了解,“两类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保基金中支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补助金。其中——
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条件与各地区职工基本医保保持一致,支付范围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的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医疗费用。支付政策与各地区单位参保职工保持一致。
生育津贴的支付条件为:“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当月省内生育保险处于连续参保12个月(含)以上。支付标准与各地区参保职工保持一致。支付政策为:“两类人员”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其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必须处于生育保险参保有效状态,原则上需在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2个月内申领。
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按照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的参保身份确定,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
切实保障权益
适时稳步提升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四川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要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各地区要持续强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和保费征收,实现生育医疗费用“一站式”直接结算,简化生育津贴申请、审核、资金给付流程,做好生育保险参保和待遇核准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参保群众及时、便捷享受待遇。 同时,要深刻认识做好生育保险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并按全省统一部署,结合基金运行情况,适时稳步提升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及时倾听民意,回应社会关切。
目前,相关政策已在四川省医保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日期为: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0月9日。其间,公众可将相关建议及理由以书面形式(本人签名或单位加盖公章,注明联系方式)反馈至省医疗保障局。(记者 刘春华)
转自:川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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