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四川省政府网站获悉,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自2024年9月5日起实施。
《应急预案》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根据《应急预案》,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指挥长原则上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发生I级、I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可由省长直接担任,并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农业农村厅厅长担任副指挥长。
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相应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预案》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监测信息、疫情会商结果等,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级、II级、III级、IV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及个人。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置措施。
《应急预案》指出,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县级、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疑似突发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实行分级响应制度。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由国家响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II级)由省级响应,突发较大动物疫情(III级)由市级响应,突发一般动物疫情(IV级)由县级响应。
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此外,《应急预案》还要求,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农业农村厅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进行演练,检验预备队具备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
转自: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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