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月6日从四川省财政厅获悉,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规范和统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维护评审专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财政厅修订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10月7日起实施。全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劳务报酬都将按照该标准执行。
该标准明确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主体,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支付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负责支付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方式上,要求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进行支付,原则上不能超过30日。同时,该标准明确采购人不得要求社会代理机构、中标(成交)供应商为其支付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为: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超过1小时、不足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超过3小时,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不足30分钟的,增加5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另外,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迟到30分钟以内的,可以扣减评审费100元;迟到超过30分钟的,可以取消其参与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误工补偿和差旅补助。
评审专家出现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违规停止评审的;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等13种违规情形,将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梓溶)
转自: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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