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实施期限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0-07-14





  为帮助企业纾解疫情影响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2020年2月起,河南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对支持企业全面复工复产发挥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河南省人社厅、财政厅、河南税务局于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问题的通知》,继续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通知提出,对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简称三项社会保险,下同)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大型企业缓缴政策与减半征收政策可叠加享受。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上属政策实施期间不影响个人社会保险权益。


  河南在2020缴费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下同)内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2019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执行(即按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2745元执行),其中长垣市、邓州市、新蔡县仍按当地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员可自愿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未缴费月份,可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进行补缴,补缴不加收滞纳金。


  此外,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省级将根据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对减征后保发放压力较大的统筹地区,减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级统筹基金予以全额弥补。对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少的统筹地区,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对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或因出现重大事故不足支付的统筹地区,可申请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补助。加快推进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记者慎志远)



  转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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