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召开分组会议,审议关于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拟将村委会、居委会任期由3年修改为5年。
据介绍,2018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修改,将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每届任期由3年修改为5年。为与修改后的上位法相一致,《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拟将村委会、居委会每届任期由3年统一修改为5年。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表示,草案拟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任期由3年改为5年,有利于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工作机制,实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与村和社区党组织换届工作统一部署、统一实施,促进村和社区公共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记者李点)
转自: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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