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片区核心区建设,进一步促进新兴产业集聚发展,郑州市政府已于2018年12月印发《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产业用地试点的实施意见》,此举标志着河南省第一个明确针对新型产业用地的试点新政正式落地郑州高新区。
郑州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王新亭表示,试点政策必将进一步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片区核心区建设,便于新型产业在郑州高新区落户和集聚,为郑州市加快新型产业发展提供“经验”和“样本”。
科学设立新型用地类型M0
据郑州高新区国土规划住建局副局长董翔介绍,新型产业用地试点新政在河南省首次推出新型产业用地类型M0。即在规划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类中,增加“新型产业用地(M0)”,以区别于普通工业用地;在土地分类中对应用途确定为“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
据介绍,《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依据工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程度将工业用地分为M1、M2和M3。河南省现行的工业用地政策及控制指标,没有区分常规产业与新型产业,无法充分满足不同类型产业的用地需求,与新型产业的发展体系不相匹配,不利于创新型产业园区以及绿色园区的发展。打个比方,新的科技企业工作人员可能有许多科学家、设计师,需要在工作之余有个交流休闲的空间,互相之间进行思维碰撞。而统一按传统用地模式建设的生产厂房,缺乏休闲空间。
此次实施意见中的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符合郑州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和安全隐患,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产品正式投产前的试验生产)等具有显著创新特征的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产业用地。
与常规产业相比,新型产业用地考虑到了园区配套的需求,降低建筑密度,提高绿地率标准,而且按照高标准的要求进行停车配建,适应了新型产业用地远期的发展需要,能够更好地吸引高端人才。
在传统工业用地类型中增加“新型产业用地(M0)”,破解了新型产业发展用地瓶颈制约,将为郑州市今后发展各类战略性新兴产业探索路径、提供经验,也将更好地满足郑州高新区新型产业的发展需求。
工业用地兼容商业用地 申请新型产业用地有条件
新型产业用地允许在工业用地里兼容商业用地,商业用地可以配套建设零售商业、餐饮和服务型公寓,并且新型产业用地上一定比例内的建筑还可以分割销售。
实施意见中厂房和研发用房占据主要比例,配套建设零售商业、餐饮以及服务型公寓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
实施意见还规定了厂房和研发用房的自持比例和自持年限。除自持外的厂房和研发用房,剩余部分可以分割销售,而且还明确了厂房或研发用房的最小分割单元。为加强后期管理,土地房屋分割转让或出租的,需经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同意,由郑州高新区管委会优先回购,且受让及出租对象不得改变建筑物的性质和用途。
根据实施意见,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将制定细则,明确产业入驻条件,包括企业科技研发实力情况,项目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单位用地产值、单位用地达产税收等。产业项目入驻前,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将根据入驻条件要求,对用地意向单位进行项目准入可行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新型产业用地招拍挂竞买人以及新型产业用房购买人的资格审核依据。
实施意见规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项目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全过程动态管理,将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等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通过土地核验、定期评估、诚信管理等实施全过程监管。
土地出让后,使用权人需按照该宗地出让价款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至郑州高新区财政专用账户。履约保证金为投产达效履约保证,由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未按时缴纳或未按照约定竣工、投产达效的,根据项目管理协议追究相应违约责任。郑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成立新型产业项目评估工作小组,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项目管理协议要求开展评估验收工作。
探索新型产业用地模式
据介绍,试点新政首先落地郑州高新区,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要求分不开,与郑州市委、市政府支持加快发展新型产业的谋划分不开,也与郑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积极争取试点的努力分不开。
郑州高新区作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片区的核心区,肩负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先行先试两个使命,承担培育新产业、引领新业态、打造新模式的三项任务,为应对新型产业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需破解产业用地的制约瓶颈,因此在河南省率先提出探索新型产业用地模式。
新政策充分考虑了《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家、省、市出台的文件精神。今年以来,在郑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下,郑州市发改、科技、工信、国土、房管、规划等部门共同参与了郑州高新区新型产业用地试点新政策的制订工作。
据介绍,新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开始试行,在郑州高新区试行3个月后,将向全郑州市有序推广。
转自: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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