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网站5日发布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提到,特设立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简称“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投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等全领域子基金,对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早期科创企业的天使类基金予以倾斜等。
通知称,为汇聚社会资本、引入优秀人才,大力吸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落户河南,持续优化我省基金发展生态,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和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特设立引导基金。
引导基金围绕河南省委、省政府重大产业发展规划,投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等全领域子基金,对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早期科创企业的天使类基金予以倾斜。对于我省其他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的基金,引导基金不再重复予以支持。
引导母基金总规模暂定30亿元,分期到位。除母基金管理机构出资外,主要由省财政出资,积极吸引市县(区)共同出资。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选取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化公开征集子基金。
投资管理方面,通知提到,引导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模式,引导母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参股子基金,不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引导母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总额的20%,且累计出资额不超过1亿元。针对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均注册在河南的,对单只子基金出资比例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总额的40%,且累计出资额不超过2亿元。
另外,市县(区)共同参股子基金的,省市县(区)财政出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总额的50%;引导母基金存续期15年。子基金明确投资期和退出期,子基金存续期到期日不得晚于引导母基金最后到期日;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须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50%资金,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
风险控制方面,引导基金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战略配售、定向增发、并购重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为保证引导基金资金安全合规运行,选择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等机构托管基金资产,主要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托管报告。
同日,河南省财政厅网站发布关于《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主要变化包括三大点:(一)贯彻落实政策要求。基金旨在汇聚社会资本,培育壮大我省基金力量,围绕省委、省政府“基金入豫”专项要求优化条款设置,一是公开发布子基金遴选要求,明确扶持对象和申报要求,参股子基金须注册在河南省内,子基金管理团队至少2名人员常驻河南办公;二是为鼓励省外优质基金管理机构入豫发展,在对子基金出资不超过20%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出资比例限制,针对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双落地”河南的,对子基金出资比例可放宽至40%;三是为有效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明确省市县(区)财政出资比例总和不超过子基金的50%。
(二)完善基金监管框架。为规范基金运作模式、提高基金监管效率,一是明确以实体基金方式市场化运作,采取“母子基金”模式,母基金规模暂定30亿元,市场化参股子基金;二是进一步细化有关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职责分工;三是建立针对受托管理机构的专项考评机制,重点聚焦基金入豫、基金管理机构入豫以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考核,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三)顺应市场发展趋势。结合我省实际和当前市场环境,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一是取消《暂行办法》关于“投资对象实收资本投资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的限制,将返投比例设为1倍;二是取消《暂行办法》关于“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的限制,规定引导母基金存续期15年,子基金存续期到期日不得晚于母基金到期日;三是结合市场现状,提高参股子基金门槛,进一步细化对子基金管理团队及其投资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转自: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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