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将全面建立“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机制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4-04-21





  近日,河南省人社厅、省总工会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劳动争议办理中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工作目标:推动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协调联动,全面建立裁调对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调处效能,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2024年,推进各省辖市(示范区)、工作基础好的县(市、区)建立“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机制,实现调解组织建设到位、人员配备到位、经费保障到位,工作有效开展;2025年,推进县(市、区)全面建立“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机制,实现组织、人员、经费保障到位,工作全面开展,以调解方式化解劳动争议案件的比例明显提升。


  按照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具体负责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有条件的地方总工会可以在劳动争议案件较多、劳动者诉求反映集中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点),人社部门可以在地方总工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派驻庭。工会组织会同人社部门选聘调解员,每个调解中心配备不少于3名调解员,其中工会法律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调解员应当做好案件调解、释法答疑、矛盾疏导等工作,负责案件流转登记、组织调解、制作笔录、签订协议、台账管理等工作。


  《实施意见》明确调解受案范围并严格案件补贴标准。当事人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符合受理条件、适宜通过调解解决,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委派工会调解中心调解。委托、委派调解的案件,按照以案定补、一案一补的原则给予补贴。各省辖市(示范区)总工会根据本地工作情况,区分调解成功、调解不成功,单人案件、集体性案件等不同情况制定案件补贴标准,原则上一般案件不超过300元,复杂的集体性案件不超过1000元。同一个调解组织在不同阶段参与调解的同一个案件,只能给予一次工作补贴。


  各地人社部门和总工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通过加强协同联动,双线畅通案件“转、办、认”环节,推动形成人社委派、工会跟进、及时确认、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着力推动解决职工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打造示范性、引领性样板,不断提升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职工认可率。(记者 胡艺)


  转自: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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