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制定实施《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控要求及实施与监督要求等。
3月27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表了致黄河流域排污单位的公开信,通告各排污单位按上述排放标准来履行治污主体责任。
该标准适用范围包括沿黄的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三门峡市及济源示范区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支流、湖泊、水库的集水区域。新建排污单位自2021年3月1日执行,现有排污单位自2022年9月1日执行。
该排放标准将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水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和排污单位主要水污染物控制项目的排放限值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一级标准严于二级标准,污水排入不同类别的地表水体分别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
据介绍,为改善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该排放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进行了加严。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基础上,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要求增加了氟化物指标,共确定了20项基本控制项目。其中,一级标准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5项主要指标排放限值进行了加严。工业企业等排污单位排放筛选确定了29项水污染物控制项目。
根据该标准,禁止排污单位以任何方式直接向水功能区为Ⅱ类水质的水体和地表水型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体排放污水;排污单位污水排入黄河干流、黄河一级支流和涉及Ⅲ类水功能区的其他水体时,执行一级标准;排污单位污水排入其他地表水体时,执行二级标准。
有关负责人表示,此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为河南省黄河流域污水治理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提供标准依据,有效促进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提高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水平,促进企业治污水平和用水效率提升,减少水污染物排放,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记者 赵力文)
转自: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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