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黑龙江省交通部门获悉,8月27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9月20日,省交通运输局发布更新要求。
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分档予以补贴。
报废货车符合以下两种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1)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2)报废车辆应当符合第一种情况中报废车辆要求;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此外,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实习生袁苑 记者栾德谦)
转自: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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