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实施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4-06-05





  6月1日起,《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共8章49条,紧扣地方实际,突出龙江“辨识度”。旨在推进和保障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支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更好发挥构筑我国向北开放新高地的示范带动作用。


  《条例》明确自贸试验区的发展定位,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应当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以高水平开放为引领,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加强改革整体谋划和系统集成,推动全产业链创新发展,打造对俄罗斯及东北亚区域合作的中心枢纽,建成向北开放新高地的重要窗口。


  《条例》明确自贸试验区的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承担片区和协同先导区建设和发展主体责任,各片区管理机构承担片区的规划建设、经济管理等具体事务,可以设立法定机构,承担自贸试验区建设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动制度创新和改革试点。


  在推动贸易投资便利方面,《条例》规定,完善口岸通关基础设施,加快建设智慧口岸;优先开展“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培育和认证;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逐步将技术贸易、服务外包、维修服务等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区域申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鼓励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总部基地、地区总部、运营总部、研发总部以及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完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和境外投资企业返程投资;建立企业境外投资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机制。


  在推动产业集群发展方面,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哈尔滨片区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黑河片区、绥芬河片区沿边跨境产业集群化发展。推动贸易新业态发展,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探索“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新型跨境易货贸易。构建与制造、贸易、信息相融合的现代物流体系,推进互市贸易落地加工产业发展壮大,融入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承接符合本省自贸试验区发展方向的产业转移。


  在加强跨境金融服务方面,鼓励金融机构进入自贸试验区经营,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保险分支机构变更升级,支持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银行创新跨境结算业务模式,完善跨境结算服务体系。


  在推动向北开放合作和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方面,鼓励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在国际产能、装备制造、科技创新等领域开展合作。(黑龙江日报记者 曲静)


  转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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