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工业企业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资金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出台。《细则》聚焦制造业绿色化转型,为鼓励引导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实施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促进工业绿色转型升级提出明确要求。
《细则》提出,为实现节能改造的实际效果,对采用先进节能降碳技术、工艺和设备以及可再生能源替代、数字赋能等手段实施并已完成节能改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绿色制造名单为准),以节能量、减碳量、能源使用效率和绿色化水平为依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标准给予奖励。
关于节能改造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细则》明确,首先,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手续齐备;上年度制造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耗量在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耗量在1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其次,以申报年为基准,上两个自然年度以来开工并在申报前已完成节能改造,制造业企业实现年节能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2500吨以上、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最新公布标杆水平,电力热力供应业、采矿业企业实现年节能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7500吨以上。最后,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企业改造后的节能量、减碳量、能源使用效率可监测、可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
同时,《细则》提出,要做好审核与绩效管理工作。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年度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各级工信部门负责将申报通知及时推送至所辖企业,并组织企业自愿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编制 《工业企业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监督企业填报 《申报企业承诺声明》,各市 (地)工信部门负责汇总形成辖区内符合申报奖励资金条件的汇总表,连同 《申请报告》等材料报省工信厅,同时抄送市(地)同级财政部门。审议通过后,黑龙江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拨付奖励资金请示,获批后由省财政厅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为更好地推动政策落地实施,黑龙江省工信厅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 “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加强事后绩效评价,黑龙江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 “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节能量、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汪黄任)
转自:中国工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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