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哈尔滨市工信局获悉,为建设“先进制造之都”,加快推进产教融合发展,该局制定了《哈尔滨市校企合作培养专业人才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细则》奖补依据为哈尔滨市《人才新政30条》第十一条第2款:“围绕建设‘先进制造之都’培养和引进人才,支持一企或多企联合,根据专业人才需求,与驻哈高校签订委托培养合同,以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方式‘量身定制’专业人才,按企业支出培养经费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根据《细则》,校企合作培养专业人才补贴方式为企业与院校开展合作的事后奖励。奖励条件为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正常经营的“四上”企业和高成长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20%或连续2年不低于30%)或省、市重点支持项目和企业。同时与驻哈高校签订至少1期(指由学生入学到完成学业毕业)的委托培养合同,委托高校为企业培养所需专业人才(不包含短期培训协议),委托培育合同需在行业主管部门(补助资金发放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细则》奖励标准为:企业独立与高校签订委托培养合同的,按照企业在合同期内当年实际支付培养经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多个企业联合与高校签订委托培养合同的,按照各企业在合同期内当年实际支付培养经费的50%给予补贴,各企业补贴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根据《细则》,凡发现企业与高校合作合同取消、中止或终止的;对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无法到企业工作的,企业应要求学校按照相关协议追回相关资金。追回资金可用于补助其他委托培育学生,如合同期已满,没有其他补助需要的,企业应按照合同收回剩余资金,并按照比例退还补助资金;被补助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供银行账号、开户行等信息,不报送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资金;被补助企业在兑现补助资金前突发重大失信行为,或者出现异常经营,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绩效的;依据法律法规需要终止补助的其他情形的,相关部门有权撤销补助项目。
关于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细则》规定,企业对提供和确认的本项目有关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对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利按程序追回全部资金。(记者 韩丽平)
转自:黑龙江日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