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黑龙江省绥芬河口岸、同江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中药材可经由绥芬河口岸、同江口岸进口。所进口药材应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绥芬河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绥芬河口岸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同江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同江口岸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绥芬河、同江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
据悉,此次增设绥芬河、同江为药材进口口岸,能够充分发挥两地区位优势,减少两地药材加工企业运输时间,减少加工成本,扩大进口类别,实现外贸效益提升。将进一步促进我省中药材流通,满足我省乃至国内市场的药材需求。
绥芬河口岸历时两年完成了立项和申报迎检等工作,顺利通过了现场检查验收和审评审批。之后,槲寄生、防风、白鲜皮等15种中药材可从绥芬河口岸进口。同江口岸在中药材入境口岸现场建有占地1000平方米的无害化处理中心,同时建成了智能化的海关有害生物及外来物种初筛鉴定室,基础设施不断完善,能够充分保障进口中药材在口岸的快速通关。
转自: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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