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吉林省委、省政府出台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退出企业奖励政策,对相关奖励条件、奖励范围、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进行了通告。
该政策规定,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退出企业奖励条件为:申请不参加兼并重组自愿退出的煤矿,相关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并按规定关闭到位;关闭矿井名单已在新闻媒体公示;矿井停止供电,拆除生产设备、供电和通信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并恢复地貌。
对吉林省境内依法成立的单井产能9万吨/年及以上,于2013年5月23日至12月底期间,主动申请不参加兼并重组自愿退出,并经该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审核验收合格的符合奖励条件的煤矿企业,由省财政按照每万吨产能30万元给予奖励,市(州)、县财政奖励由当地政府决定。受奖励的煤矿企业,可同时享受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相关政策。
符合申报条件的煤矿企业向所在地市(州)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提交奖励申请及相关材料,并抄报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财政部门。相关市(州)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后,于2013年12月底前向吉林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组办公室提交奖励申请及相关材料,并抄报省财政、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吉林省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奖励企业名单拨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李明)
来源: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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