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规定》。该规定从准入条件、金融服务、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收费政策、要素保障、政务环境7个方面,提出了70条具体政策措施。
其中,有关财税扶助政策24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规定明确了对设在内蒙古自治区的鼓励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营业税减免方面,明确了对经国家认证并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等政策。
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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