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资源厅于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对采掘区、选矿场、尾矿库、矿区内排土(渣)场、进场道路及行政办公等附属设施用地的规划布局、计划配置、用地审批和供应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采矿用地选址要坚持从严管控原则,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不占、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通知》要求,符合法定土地征收情形的采矿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相关规定执行。不符合法定征收情形的采矿用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保障用地。
《通知》还要求,采矿用地统筹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复垦修复腾退指标,鼓励优先使用腾退指标。(记者?王思璇)
转自: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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