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就规范和调整全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有关事项做出通知,旨在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通知指出,鉴于我省非机动渔船和内陆水域渔船数量较少、船型较小,作业方式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对全省非机动渔船和内陆水域渔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实行零收费,同时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加大渔业资源保护力度。
收费标准方面,钓具渔船每年每千瓦由16元降为8元;刺网、围网、耙刺渔船每年每千瓦由32元降为16元;拖网、张网、地拉网渔船每年每千瓦由65元降为48元。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将按渔船主机功率分档计征。(李越)
转自: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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