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出台《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广东在科技创新领域首部全面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近年来广东财政多项支持政策和改革经验从立法层面予以明确,为广东建设更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强省注入新动力。
广东财政资金投入突出“长效稳定”,夯实科技创新“硬实力”。
一是“硬措施”补齐基础研究短板。《条例》将“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基础研究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的基础研究投入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进一步释放“对基础研究给予长期稳定财力支持”的积极信号。2023、2024年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基础研究分别安排预算39.73亿元、38.60亿元,占比近40%,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二是“一盘棋”完善科技投入机制。《条例》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基础研究投入在本级财政科技投入中的比例”,推动建立省市多层次科研资金保障机制。通过压实地市责任,督促各地积极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持续加大投入,推动全省财政科技支出稳居全国第一,其中基础研究财政支出从2016年的4.43亿元增长到2023年的136.33亿元。
三是“多元化”健全社会投入体系。《条例》明确“对通过出资、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支持”。近年来,通过构建财政投入、企业投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投入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体系,全省全社会研发投入稳步增长,推动广东区域科技创新能力连续7年位居全国第一,研发经费、研究人员数、发明专利有效量、PCT国际专利申请等主要科技指标均保持全国首位。
财政支持政策支持突出“激励引导”,激发创新主体“源动力”。
一是支持企业承担“主体地位”。《条例》强调“要发挥企业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领带动作用”。近年来,广东通过创新采用“业主制”“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新型科研组织形式,支持领军企业领衔或参与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目前广东重点领域研发计划中企业牵头项目超过一半,参与项目超九成。此外,省财政统筹省科技专项资金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建立初创科技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次培育机制,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连续8年全国第一。
二是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发挥“优势作用”。《条例》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构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单列管理制度体系”。近年来,广东创新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现金跟投、先试用后付费等方式,探索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破解“不敢转”“不会转”的痛点难点。
三是强化科技人才“核心作用”。《条例》明确“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和科技人才工程中支持青年科技人员两个‘不低于60%’的资助比例”,推动培育优秀青年学术骨干。同时,通过落实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积极促进港澳高端创新人才自由流动。建立完善薪酬激励制度,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可结合实际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对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满足一定条件的予以奖励激励,推动形成“能者多得”的激励导向。
体制创新突出“科学高效”,强化创新生态“支撑力”。
一是效率优先,推动经费使用“更便捷”。《条例》对按规定简化项目预算编制,向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下放预算调剂权,强调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推广实施科研经费“包干制”等多项政策再次予以明确,切实为科研工作“松绑减压”,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动权。
二是改革赋能,推动资金分配“更高效”。在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领域开展“补改投”改革试点,推动“无偿+有偿”补投联动,实现资金使用良性循环。研究制定科研设备租赁财政支持政策,推动科研单位“以租代购”,实现降本增效。通过制定新一轮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政策,修订省创新创业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支持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三是资源统筹,推动绩效评价“更科学”。2023年我省在全国首创省级科技计划绩效管理改革,率先探索建立科技、财政部门“联合评价、结果互认”的工作机制。此次《条例》提出“要强化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价”,省财政将进一步优化科技评价指标体系建设,探索对科技项目实施分类、长周期和差异化评价考核,完善评价结果多元应用机制,强化绩效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项目评审、预算评审挂钩。(记者 莫谨榕)
转自: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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