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关于校园商超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明确,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
校园商超,包括超市、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等商品售卖场所。《意见》严控校园商超的设置范围。寄宿制中小学可根据学校实际需求,报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根据《意见》要求,校园商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资质或进行合法有效备案方可营业。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校园商超原则上自主经营。对于确有需要对外承包的学校,校园商超承包单位一般不得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意见》提出,校园商超实施售卖商品清单管理,只能销售有相关许可、质量合格的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食品。中小学校售卖的食品类商品,原则上只能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预包装食品和新鲜水果。不得超许可范围加工烤肠、冷饮、奶茶、豆浆等食品。
《意见》还提出,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园商超准入及退出机制,加强对承包单位的管理,严格履行合同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禁承包方转包、分包或转租他人。
在商品售价方面,《意见》提出,校园商超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一货一签,定期公示商超商品售价清单;鼓励学校与商超承包商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规范商品售卖价格水平,防止过高收费。
此外,各地各校要建立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或学生代表共同参与,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并研究制定负面清单,可采取“扣分制”的方式进行量化考核。(见习记者 罗世伟)
转自: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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