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出台城中村改造条例:“双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启动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3-11-24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拟于2023年12月下旬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案的审议工作,11月22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这是广州市首次针对城中村改造进行的立法工作,也是全国首个将出台的专门针对城中村改造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到,经改造项目所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的,方可启动改造。同时,提出用行政裁决等方式解决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争议,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三种城中村改造方式


  《征求意见稿》提到,本条例所称城中村,是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失去或者基本失去耕地,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建成区域,以及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已完成撤村改制,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原村民保留使用的低效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城中村改造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四至范围在村集体建设用地基础上,可以扩大至周边少量低效用地。


  城中村改造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先行、依法征收,公众参与、共建共治的原则。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三种城中村改造方式,包括:


  拆除新建,是指除法律、法规明确需要保留的以外,拆除全部或者大部分城中村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按照城市标准规划、重新建设和管理的全面改造;


  整治提升,是指对不具备拆除新建条件的城中村,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文明城市标准进行建筑局部拆建、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公共设施和消防设施等微改造;


  拆整结合,是指以拆除新建和整治提升相结合的混合改造。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群众需求迫切、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大、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薄弱、城市安全和社会治理隐患多的城中村应当优先纳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


  城中村产业升级应先承接再疏解


  为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征求意见稿》提到,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中村产业情况开展调查,统筹考虑产业规划和产业发展需求,先行安排产业转移承接园区,有序疏解城中村集聚产业,坚持异地迁移与就地改造相结合,按照合理布局、区域平衡的原则,保障产业用地需求或者配置一定比例的产业用房。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项目用地规模、亩均产值、单位能耗、排污强度、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用地效率进行分等定级,提供一定规模比例的低成本创业空间,保障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创业需求,并在用能、用电、用水、排污权等方面实行差别化配置。


  在公共设施和安置房建设上,城中村改造应当根据周边地区功能以及实际需求,尽量利用原有设施,完善配套教育、医疗、养老和托幼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确需新建或者改建的,应当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与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教育、医疗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投入,不计入城中村改造成本。


  城中村改造应当先行安排安置房项目供地和建设,加强安置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确保安置房在合理工期内建成,安置房品质不得低于商品住房水平。


  《征求意见稿》提到,城中村改造地块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及其建筑规模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配置保障性住房,可以综合交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业布局等因素按区域统筹。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建设量较自身改造建设量有节余的,优先配置保障性住房。


  个人可以将自有产权的房屋委托专业住房租赁机构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整体运营。城中村改造建设和筹集的保障性住房,按规定享受产业发展、土地供应、金融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双三分之二”同意


  《征求意见稿》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中村改造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利害关系人以及公众的意见表达渠道。在改造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居民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其在城中村改造政策制定、规划计划和方案编制等环节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改造意愿征询,经改造项目所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的,方可启动改造。


  在征收补偿上,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巩固提升村民原有生活水平,维护长远利益。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经改造项目所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以及征收土地涉及的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拟定并依法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非村民合法产权住宅的,应当对其予以补偿;补偿的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收补偿一律按照经依法批准公布的标准公开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降低或者另行补偿。


  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土地征收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


  征收土地申请经批准前,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保证足额到位或者提存公证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出土地,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或者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出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裁定;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另一方面,城中村改造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的,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拆整结合类和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经依法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后,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回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区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裁定;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转自: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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