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清规范用地促养老机构均衡发展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03-12





  ●新项目用地不小于6亩,周边零星地可一并纳入选址


  ●鼓励发展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以划拨方式供地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非营利性设施


  近日,福建省福清市政府发布《关于规范养老机构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规范用地促进养老机构建设均衡发展,新建养老机构用地不少于6亩,周边零星地可一并纳入选址。


  《意见》明确,养老机构布局应以《福清市医疗卫生及养老设施专项规划(2017-2035年)》为准,在城区范围内的养老机构原则上以营利性为主,在城区范围以外,鼓励发展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若原养老规划用地因故无法实施,应在合适区域重新选址规划建设相应床位的养老服务设施,保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布局。重新选址地块应拥有良好绿色生态环境及安静的养老养生氛围,与最近规划医疗机构距离不宜大于5公里,与危化品生产企业、危化品仓库等危险场所至少保持1000米距离,远离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点。


  在养老用地方面,《意见》规定,新建养老机构用地面积应不小于6亩,周边如有零星可开发用地应一并纳入选址,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45亩)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建、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75亩)。普惠型(经济型)容积率不低于1.2,不超过1.6;中高端养老机构容积率不低于1.2,不超过1.6。


  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意见》还强调,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机构原则上应强制性退出:擅自改变用途的;闲置土地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由民政局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联合检查,发现除擅自改变用途和闲置土地外的问题连续3次,且按各职能部门规定的时限整改后仍连续不合格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记者 齐培松)


  转自:中国自然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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