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问题导向夯实法治基础 福建发力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建设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4-10-13





  日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建设、公平竞争行为、公平竞争审查等方面,对上位法进行了补充、细化和完善。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国家特殊政策,实施下列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内容: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统称商品);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商品采购等经营活动;排斥或者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其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平竞争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信息须明确,不得存在奖品种类,参与条件、范围和方式,开奖时间和方式,奖金金额不明确;兑奖时间、条件和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联系方式不明确。


  经营者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包括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在有奖销售活动期间不投放、未全部投放或者仅在特定区域投放奖券或者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未按照明示的信息兑奖;其他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


  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一次以上抽奖机会的,累计获奖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通过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网络,以声明、告客户书、风险提示等形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的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并散布相关信息,或者向有关部门、消费者组织对竞争对手的产品、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作虚假投诉,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其他经营者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健康、信用、个人能力或者名誉等进行诋毁;其他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为促进网络行业公平竞争,条例还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或者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拦截、关闭等干扰行为;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林茂阳)


  转自: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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