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发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保荐业务规则在加强保荐执业规范方面,作出了七方面的制度安排。为进一步加强保荐代表人的自律约束,协会建立了保荐代表人名单分类机制。
协会指出,保荐业务规则针对保荐业务重点和薄弱环节补短板、建制度,有助于完善保荐机构履行勤勉义务的示范标准,进一步压实“看门人”责任。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方面举措压实责任
协会指出,保荐业务规则是针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提出的自律管理要求,其出台对于促进形成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相互制约、各负其责的“看门人”机制有着重要意义。
在加强保荐执业规范方面,保荐业务规则作出了七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要求保荐机构应当制定明确且合理的保荐业务收费原则,从机构、人员、业务等7个方面确定收费原则;二是强化保荐代表人职责,要求保荐代表人全程参与项目执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三是完善项目立项管理,要求保荐机构在召开立项会议前对拟推荐发行人进行初步的尽职调查、开展反洗钱、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利益冲突核查等合规工作;四是强化上市辅导工作,进一步提高保荐机构对辅导工作的重视程度,督促发行人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五是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等文件中详细记录所执行的尽职调查范围、步骤和内容;六是强化持续督导职责,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就持续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重点、实施方式、步骤作出完整、有效的安排;七是强化保荐机构激励机制、独立性、廉洁从业等方面的内控要求,促进行业廉洁文化建设。
保荐业务规则明确,建立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自律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执业质量的正向激励。协会指出,保荐业务规则坚持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的差异化定位,突出自律管理前瞻性引导、预防性规范作用,通过完善自律措施的市场约束功能,构建市场化的自律约束、道德约束、诚信约束、声誉约束机制。
具体举措方面,一是建立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二是建立保荐代表人名单分类机制;三是建立保荐业务违法违规项目公示机制;四是建立示范实践推广机制;五是建立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报送机制;六是建立即时响应实施机制。
建立保荐代表人名单分类机制
协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保荐业务规则还调整了保荐代表人管理模式,在强化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责任同时,将保荐代表人准入资格考试改为非准入型的水平评价测试,将事前执业资格管理改为事后执业登记管理。
在目前模式下,保荐代表人是否符合相关执业条件的判断权及决定权交给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在聘用保荐代表人前,应当对其从业经历、诚信信息、违法违规情况等进行审慎调查,确保其符合从业条件。在保荐机构认为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再按照有关规定向协会进行登记。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业务规则,以下两类人员今后也可按照相关规定成为保荐代表人:一是具备一定保荐相关业务经历和监管经历而豁免测试的人员;二是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但所在保荐机构认为其具备专业能力且能够验证专业能力水平的人员。
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自律约束,协会建立保荐代表人名单分类机制,通过分类公示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诚信信息、处罚处分措施情况等,对保荐代表人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在前期征求监管部门和行业意见的基础上,目前已建立三类名单:一是保荐代表人综合执业信息名单(A名单),根据是否存在效力期限内不良诚信信息及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结果是否达到基本要求,分类公示全体保荐代表人执业信息;二是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所在机构验证其专业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名单(B名单),公示相关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验证材料、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成绩分数段及执业信息;三是最近三年内受过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自律管理措施的保荐代表人名单(C名单),公示相关保荐代表人处罚处分信息及执业信息。通过建立保荐代表人名单分类机制,形成对保荐代表人的诚信约束、道德约束、声誉约束、市场约束。(胡雨 林倩)
转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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