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迎来首个配套细则。央行11月2日公告称,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起草《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监管主体,即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下,负责住所地在本辖区的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针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征求意见稿明确,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备一系列条件,包括: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等等。
其中,对于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征求意见稿明确,应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且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或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原则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职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年。
具体到任职备案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控股公司任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应当确认其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备案材料。(黄紫豪)
转自: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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