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近17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再度迎来大修。10月23日,央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为健全金融法治顶层设计,支持金融业稳健发展。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人民币、业务、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财务会计、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73条,从建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等八大方面进行了修订
目前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2003年12月27日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坚持国内实践与国际经验相结合
中国人民银行法为何必须修改?央行表示,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是落实中央金融改革部署,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需要;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要;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
央行表示,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统筹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加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是对人民银行履职的新要求,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予以充分体现,为改革做好法律保障。
谈及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总体思路,央行表示;一是坚持国内实践与国际经验相结合。二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确保改革有的放矢。三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政策导向。
央行主要职责从13条增加至19条
本次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主要包括8大方面内容。具体来说,首先是,强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加强金融宏观调控。
《征求意见稿》将“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明确写入立法目的,引导金融体系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定位。为更好地进行金融宏观调控,服务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征求意见稿》从全局出发,明确了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宏观审慎政策的职责定位,提升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监管的有效性。
在阐述立法目的时,《征求意见稿》称,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方面主要内容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银行的新职责要求。
相较于原来的13条“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征求意见稿》扩展到了19条。
具体来说,《征求意见稿》明确央行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三个“统筹”、组织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等职责。
在协调机制方面,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协调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
建立双支柱调控框架
修订的第三方面内容是,建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
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完善了货币政策工具箱,适度增加货币政策工具的灵活性,保证货币政策调控科学合理有效。
具体来说,“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在修订稿中调整为“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提供贷款”;“公开市场操作”在修订稿中调整为“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此外,为填补宏观审慎政策的制度空白,《征求意见稿》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明确宏观审慎政策目标,以加强逆周期调节和穿透式监管为重点,健全金融机构逆周期资本缓冲、风险准备金、压力测试等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
金控公司由央行监管
随着金控公司等重要监管文件的相继落地,《征求意见稿》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制度。
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识别、监测分析、并表监管以及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实施。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批和监管规定。明确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认定、检查评估和监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金融业综合统计管理和信息报送规定。
《征求意见稿》还健全人民银行的履职手段,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金融市场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加重处罚,罚款上限提高至二千万元;对取得人民银行许可的机构增加责令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进一步发挥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外界关注的涉及人民银行法的热点问题,央行在《征求意见稿》中给予了明确回应。
其中,在完善人民币管理规定上,《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制作和发售数字代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征求意见稿》明确。
近两年,央行能不能和应不应该直接购买国债,一直是经济学家热议的焦点问题之一。
对此,《征求意见稿》在完善人民银行的治理制度时明确,继续坚持中国人民银行不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向地方政府提供贷款的原则。
在贷款禁止这一条,《征求意见稿》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也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转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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