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报告指出八大问题、提出六大意见和建议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12-30





  12月24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丁仲礼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发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从法律实施总体情况、法律实施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和建议四大方面进行了阐述。

  在存在的主要问题板块,报告指出:

  相关规划尚未充分衔接。一是各级可再生能源规划不够衔接。检查中发现,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规划缺乏约束性,一些地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未严格依照全国总量目标确定,地方规划发展目标超过上级总体目标,建设规模、布局和速度也与上级规划不一致。二是可再生能源开发规划与电网规划实施中缺乏衔接。一些地方反映,电网规划建设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不适应,电网建设滞后于可再生能源发展,输电通道不足,且部分输电通道能力未达到设计水平,可再生能源电力输出受阻问题比较明显。

  可再生能源消纳压力仍然较大。检查中发现,受多种因素影响,一些局部地区弃电率仍然偏高,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仍需重视。“十二五”以来,我国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内的各类电源保持快速增长,而用电需求不够平衡,消纳市场容量不足。可再生能源富集区与用电负荷区不匹配,一些地方出于利益考虑不优先接受外来电力,行政区域间壁垒严重,可再生能源异地消纳矛盾较为突出。同时,我国电源结构性矛盾突出,缺少抽水蓄能等灵活调节电源与可再生能源匹配,特别是在冬季供暖期,煤电机组热电联产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矛盾更加突出。

  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落实尚不到位。检查中发现,个别省份暂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且存在以低于国家有关政策明确的电价水平收购的情况。

  电价补偿和发展基金问题较为突出。目前征收总额仅能满足2015年底前已并网项目的补贴需求,“十三五”期间90%以上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资金来源尚未落实。一是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未及时调整。2016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后期未作调整,其他资金来源不足,补偿缺口逐步扩大。二是电价附加未依法严格征收。第三方评估报告指出,2015—2018年可再生能源电价平均附加征收率仅为84.4%。各地方广泛存在着只对公共电网工商业用户征收,对自备电厂用户、地方电网用电长期未征、少征等问题。三是发展规模缺乏有效控制。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电价调整滞后于技术发展水平,部分可再生能源企业追求高投资回报,非理性投资,抢装机、抢上网问题突出,一些地方未按照国家规划有效控制本地区发展规模,加剧了补贴缺口。

  与相关财税、土地、环保等政策衔接不够。检查中一些企业反映,可再生能源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贷款难、贷款贵问题仍然存在。第三方评估报告指出,财政贴息政策没有落实,优惠贷款政策未覆盖可再生能源领域。

  可再生能源非电应用支持政策存在短板。实际工作中,各类型可再生能源之间发展不平衡,可再生能源非电应用明显滞后于发电类项目,太阳能热利用、地热利用以及生物质燃料的发展都较为缓慢。

  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应用仍需加强。虽然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水平取得显著进步,但在技术研发能力、装备制造质量、工程技术创新、公共技术体系建设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强。一是部分核心技术研发能力偏弱。大容量储能技术尚存在技术瓶颈,安全经济的新型储能产品有待突破。风电机组轴承国产化程度不高,风电机组控制机组核心元器件、部分高效光伏电池生产装备主要依赖进口。二是电网接入和运行技术有待快速提升。电网运行控制技术、智能化水平、灵活调节能力以及新能源功率预测技术等,均需要提升到适应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并网运行水平。三是生物质能相关技术有待突破。成型燃料、生物燃料乙醇、生物质气化等存在技术瓶颈。四是可再生能源标准化建设、开发利用装备公共检测试验能力有待提升。

  可再生能源行业监管力度不够。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企业的权利义务,具体实施中由于相关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缺乏有力监管等原因,造成对执行不到位的难以实施处罚。

  在意见和建议板块,报告从做好顶层设计,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协调性;完善体制机制,统筹解决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加强统筹协调,综合研究解决补贴资金拖欠问题;健全政策措施,实现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坚持科技创新,推动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法六大方面进行了阐述。


  转自: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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