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以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的形式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修改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定义,将“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为“税务规范性文件”,并对“税务规范性文件”作了新的定义,从而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税务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涉及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增加了重要规范性文件集体审议规定,从而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办法》明确,送审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税务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通过后,起草部门应当提请集体审议。政策法规部门在审查时,认为税务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税务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建议起草部门提请集体审议。
此外,《办法》还增加了规范税务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加强公职律师使用方面的规定。
转自: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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