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就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征求意见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12-02





  据发改委官网,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规范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原电监会25号令)修订工作,形成了《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1日。

  在征求意见稿中,监管要求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规定要求,规划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电网企业应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提供规范便捷的并网服务。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并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技术标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应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设备安全,避免或减少因设备原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不能全额上网。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设备维护和保障设备安全的责任分界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上网的要求,根据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电量计划和市场交易电量计划,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日计划方式安排和实时调度,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交易规则,调整区域内或跨区域电网机组组合和出力,保障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特性、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上网的具体操作规则,并按对应级别分别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电力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记录未能全额上网的持续时间,估计电量,必要时与相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进行核实,并进行具体原因分析。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电价政策及有关规定对优先发电电量及时、足额结算电费;按照合同约定或市场形成的交易电价对市场交易电量及时、足额结算电费。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及时转付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


  转自:新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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