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要求,规范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了《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该办法所指铅蓄电池,包括作为启动电池、动力电池、工业电池等用途的各类铅蓄电池。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建立铅蓄电池回收利用协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的制度设计及监督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铅蓄电池生产和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规范和管理,生态环境部负责铅蓄电池生产、回收、利用和处置环节的环境管理,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标准、标识制定及市场监管工作。
办法指出,国家实行铅蓄电池回收目标责任制,制定发布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目标。到2025年底,规范回收率要达到60%以上,国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回收目标。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通过自行回收、与社会回收利用企业合作等方式,承担完成回收目标的责任,每年于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等组成联合体完成回收目标责任。
生产企业回收率=(当年废旧铅蓄电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度国内销售量加权平均值×100%。
进口企业回收率=(当年废旧铅蓄电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度进口量加权平均值×100%。
新设立的生产企业次年起承担回收目标责任,生产和进口不足三年的以上年度国内销售量(进口量)为基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残次品、库存等未进入消费系统的材料和产品不计入年度回收率计算范围。
办法指出,国家实行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统一编码制度,编码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在铅蓄电池产品显著位置标注符合国家统一编码标准的产品编码,产品编码应在铅蓄电池产品全生命周期不易损毁,清晰可读取。对实施统一编码前的市场存量电池,由回收网点在回收时统一加贴符合国家统一编码标准的回收编码。
国家实行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关键节点电子台账制度,铅蓄电池生产(进口)、销售、收集、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企业应按要求建立台账,记录废旧铅蓄电池的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台账的标准样式,由铅蓄电池回收利用部际协作机制组织制定发布。
办法强调,要建立“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铅蓄电池生产(进口)、销售、收集、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样式,记录电子台账信息,并于每季度前15日内将上季度台账信息上传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
同时,国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提交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纳入企业信用系统。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公正、科学开展核查工作,对核查过程和核查结果承担责任;核查结果在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回收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部委联合惩戒。
该办法还包括回收、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罚则、附则等内容。
据了解,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8月14日~23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相关渠道提出意见建议。
转自:中国有色金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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