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央行、外汇局发布《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即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境外发行人和境内企业发行以新增证券(含首发、增发、配股等)为基础的存托凭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境内企业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发行境外存托凭证,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等规定办理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收付及汇兑等事项。
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在境内发行中国存托凭证所募集的资金可以人民币或外汇汇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
已办理登记的境外发行人,如需将募集资金汇出境外,应持业务登记凭证到开户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如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内使用,应符合现行直接投资、全口径跨境融资等管理规定。
转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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