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法 加大侵犯商业秘密惩处力度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05-05





  当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时候,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性正日益突出。

  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决定,新法提高了对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最高可处罚五百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从2017年11月第一次修订,到2019年4月第二次修订,可以说是创下了新中国修法时间密度的新纪录。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刘春泉律师就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此次修改集中于商业秘密领域,这反映了当下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纬度。新法的重点在举证责任的调整,降低权利人维权的负担,适当加重了涉嫌侵权方、被告方自证清白的责任。”

  在刘春泉律师看来,举证责任的调整对商业秘密案件来说非常重要,“过去举证责任太高了,越是有经验的律师越是做不成。”

  商业秘密案件数量上升快

  毫无疑问,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领域非常重要的问题,伴随商业竞争的复杂化,一方面,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版权结合在一起产生了一些更为复杂的应用或商业模式,另一方面,技术进步催生了大量的以“数据”为核心的产业模式,从而也引发了内容产业及数据产业的安全隐患及其保护问题。

  然而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在2013年至2017年间,法院审判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败诉率达到63.19%,部分胜诉占27.54%,胜诉仅占9.27%。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胜诉难的背后,商业秘密权利人维权最大的障碍和难题是举证。有律师做过分析指出,“商业秘密被侵犯后,权利人的证明责任有:①证明自身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②证明该信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③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④证明自身因商业秘密泄露遭受的损失。”

  公开信息显示,在真功夫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法院认定该员工透露了真功夫公司未经证实或尚未公开的股东股权及董事长任命等机密文件,但真功夫公司并未就上述文件所具有的价值性以及能为其带来的经济利益予以进一步举证证实,更未提供实质性证据证实其因相关信息的泄露而遭受了经济损失,所以法院对真功夫公司的两项诉讼请求都没有支持。最终真功夫败诉。

  不仅如此,2018年,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盛康祺律师和黄帮鸽律师以浙江省各地法院2017年年度作出的公开判决书为分析样本,完成了一份《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该报告指出,“涉及商业秘密纠纷的案件有一半以上的一方当事人会提出上诉从而进入二审程序。由此分析,此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点,企业相关权益的保护并不容易实现。”

  应该说,有关商业秘密的数据分析报告非常难得,商业秘密案件很难有数据或者几乎没有数据,据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两年前北京某基层法院从建院开始的统计,做成功的商业秘密案件也就十几件。”

  不过,来自官方部门的一些统计数据却突显了近年来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数量的增加趋势。记者调查显示,2018年底广东深圳市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中心成立10周年座谈会上曾公布了近10年全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情况,除了侵犯商标类案件数占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80%引发关注外,侵犯商业秘密类犯罪案件数量上升较快也成为了会议关注的重点。

  会议对外披露的信息显示,“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类犯罪案件数量上升势头较快。这类侵权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往往较大,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难度也在加大。”

  公开数据也显示:层出不穷的数据泄露事件让内容安全领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国内企业安全市场迅猛增长,预期2020年前后将突破千亿规模。这也让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提上日程。

  当然,除了企业面临侵权时举证难以及面临多重争议之外,华裔科学家如何进行自我保护也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时代问题。

  对科学家来说,无论是谁,只要陷入商业机密的黑洞之中,立刻就会遭遇人生最黑暗的时刻,很多时候都无法解决,因为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是不公开的,社会无法对其进行声援,这方面的案例是很多的。

  与美国等国不同,“不同的是,我国的不正当竞争法规则中商业秘密侧重在维护企业竞争,而美国则是针对商业秘密具有专门的联邦法且付之于反经济间谍法,更多的是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角度考虑,加大了刑罚化和域外管辖力度,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站位不同。但国与国之间竞争的背景,也会倒逼我国在商业秘密立法领域做出更多的跟进。”

  重新定义加大惩处力度

  在今天的商业世界,商业秘密已经是企业一份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利,它不仅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且有时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来看一下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相关条文修改的重点:

  首先,新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重新定义。应该说,在我国,长期以来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都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大修,将商业秘密定义中“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修改为“具有商业价值”,与国外商业秘密法律接轨。

  本次修改,更加明确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对此,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商业秘密网创始人孙佳恩在解读时就表示:“具有商业价值与商业信息,使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更加广泛,门槛更低,定义更加精确。”

  其次,新法加大了对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这包括两个层面:一方面是提高了侵害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另一方面则加大了对侵害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在惩罚性赔偿方面,2017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其中赔偿上限为三百万元。

  本次修改之后,将赔偿数额定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另外对于侵权的赔偿金额的上限,由过去的三百万元调整到五百万元。

  在行政监管及处罚方面,新法将罚款金额由“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和“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分别提升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和“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

  如果说提高商业秘密侵权民事惩罚赔偿力度提高了维权者的收益的话,那么,举证责任的调整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维权者的维权成本。

  新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规定,明确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显然,这增加了侵权人自证清白的责任,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根据新法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不仅如此,本次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主体的规定更加明确,扩大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主体范围,其中侵权行为由三种扩大到四种,主体的范围包括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盛康祺律师和黄帮鸽律师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中就指出,“在57份判决书中,涉案主体间的关系为公司与员工或公司与股东的案件总数,达到了54份。而原被告身份关系为同行或合作商的仅有3份。由上分析,商业秘密纠纷的产生,更多情况下并非由竞争对手导致,而是由于公司管理制度缺陷或者是其他原因致使公司内部人员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了侵害。”

  由此,侵犯商业秘密主体范围进行扩大,反映了当前商业秘密纠纷的现状,有利于监督检查部门确定当事人,进行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


  转自:中国经营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