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完善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领域的实施。
“相对于物权而言,知识产权不具有独占性,受到侵害后难以恢复原状,即便知识产权权利人经过诉讼赢得官司,却可能早已丧失市场竞争优势,或者商业秘密信息已经泄露。”最高法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表示,为充分及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司法解释保证行为保全申请审查程序的便捷、快速,明确了“情况紧急”的认定。
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等六种情形,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况紧急”。
宋晓明表示,为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申请行为保全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损害公共利益,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审查行为保全申请的考量因素、申请有错误的认定等内容。
此外,由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不同权利产生的基础和条件不同,司法解释坚持分类施策原则,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妥善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最高法同时发布了五个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典型案例,包括:禁止向公众提供中超联赛摄影作品案、杨季康申请责令停止拍卖钱钟书书信手稿案、美国礼来公司等与黄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诉中行为保全案、“网易云音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诉前行为保全案、许赞有因申请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案。(记者 罗沙)
转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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