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组织管理、明确工作流程,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拟定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管理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并于6月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管理细则是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人做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35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管理细则适用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制修订和中央财政经费支持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试点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制订并适时修订《目录》,保险公司为《目录》内装备定制综合险,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中央财政适当补贴,装备使用方受益,旨在破解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市场初期应用瓶颈,降低用户使用风险。试点工作由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予以支持,资金使用严格执行通知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试点工作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司其职,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管理细则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中央直属企业按属地化原则管理),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完成预期目标。装备制造企业、保险公司和装备使用方是项目实施主体单位。第三方支撑机构具体负责配合开展试点工作过程管理和其他日常工作。
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重大技术装备分委会对《目录》修订方向及原则提出咨询意见。装备制造企业提出《目录》修订意见,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和有关行业协会将修订意见初步筛选和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意见文件密级要求为公开。
在项目申报及评定方面,管理细则要求,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制造企业(含央企)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在同财政厅(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充分沟通意见的基础上,对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准确性、完整性和政策符合性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三方支撑机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组织项目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就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与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协商一致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由财政部下达补贴资金。
管理细则要求,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联合督查,对试点工作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对已下达补贴资金但相关各方仍然反映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督查报告。
加强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抽查,对审核把关不严、工作组织不力、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未按要求开展督查并报送督查报告的省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并视情采取其他惩戒措施。
获得保费补贴的制造企业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已获补贴项目通过保单批改调整保费、保额或影响审核工作所参照的重要因素的,须退回补贴资金。
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如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在补贴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等严重问题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撤销项目和资金申请,情节严重者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将告知有关部门,将其纳人不良信息记录,五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项目,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记者 曹雅丽)
转自:中国工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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