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资委发出《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就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有关资产损失的财务处理问题作出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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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开展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组织验收合格的去产能项目过程中,以报废拆除、有偿转让等方式处置的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原材料等各类资产形成的损失财务处理,适用本通知。所谓资产损失,是指上述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处置费用减去处置收入后的金额。
《通知》明确:去产能企业应当及时确认和处理去产能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做到账实相符。一是去产能企业持续经营的,资产损失作为当期损益处理;二是去产能企业通过公司制改制、股权(产权)转让、合并等方式实施重组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报经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三是去产能企业关闭或者破产的,应及时进行清算,将资产损失计入清算损益。
《通知》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应当对所监管企业资产处置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去产能企业按规定处理相关资产损失等。(高原)
转自: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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