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7-12-14





  近日,人社部就《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是失业保险条例自1999年颁行18年以来的首次大修,此次条例的修订,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在地域和主体上实现了“双拓展”,体现了中央关于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
 
  11月22日,江苏省人社厅下发通知,决定从2018年至2020年在全省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通过全面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为企业脱困发展、稳定岗位保驾护航。简单来说,稳岗补贴就是为了稳定企业岗位职工、减少裁员或不裁员而对企业发放的补助性补贴。据悉,稳岗补贴发端于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
 
  今年9月26日,人社部印发了专门通知,要求从2018年至2020年在全国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为企业脱困发展、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护航。而今后,这项援企稳岗“护航行动”或会成为“法定行动”。
 
  近日,人社部就《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注意到,这项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已被写入条例中。
 
  此次修订,是失业保险条例自1999年颁行18年以来的首次大修。其相比现行政策做了8个方面修改,除了将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写入条例之外,还有许多可喜的变化,包括健全制度功能、扩大适用范围、降低费率、提高农民工失业保障等。
 
  打破城乡二元化壁垒
 
  征求意见稿共6章34条。与现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现行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条例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起步于1950年的失业救济,初建于1986年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成型于1999年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虽然后来失业保险制度随着市场和就业形势的变化做出过调整,但总体上覆盖范围仍偏窄。
 
  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地域上,征求意见稿打破了城乡壁垒,将原来的“城镇”拓展为“城乡”;在主体上,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纳到了入保障范围,基本上覆盖了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业人群。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条例的修订,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在地域和主体上实现了“双拓展”,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产生的职业群体纳入覆盖范围,体现了中央关于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
 
  实际上,我国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脚步逐步扩大的。1986年制度建立初期为适应国营企业机制转换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主要覆盖国营企业的待业职工。1993年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覆盖范围适度拓展,主要群体仍以国有企业辞退的职工为主。1999年现行条例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被业内称为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重大进步。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我国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已达1.86亿人。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从1999年至今年9月,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已达7000多亿元,为9435万人次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
 
  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参保办法,在制度上实现城乡统筹和公平,也是征求意见稿的一大看点。现行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工作满1年且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尽管各地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不尽相同,但总体保障水平远低于城镇职工。
 
  以北京为例,2016年8月调整后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048元,而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最低为1212元/月。征求意见稿删去了现行条例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和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规定,统一了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政策。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8098万人,其中农民工4659万人,而截至2016年末,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82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9亿人,仍有大量农民工未参加失业保险。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统一参保政策,使农民工享受与城镇职工同样的参保缴费和待遇标准,体现了制度的公平性,有利于城乡统筹就业,也有利于我国城镇化发展进程。同时,统一政策也大大提高了农民工的保障水平。
 
  “统一参保政策后不仅体现了制度的公平性,也将提高农民工群体的保障水平。”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李长安评价说。
 
  据介绍,统一政策后,农民工失业后不仅可以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还可根据自身情况享受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补贴,待遇水平更高,保障更全面。不过,李长安坦言,当前农民工参保率较低仍与法律意识薄弱有关,因此,除了要监管雇主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外,也应通过宣传强化农民工对失业保险的缴费与领取意识。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是发展趋势
 
  作为失业保险核心要素之一的费率也是此次修改的内容。征求意见稿规定:“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之和不得超过2%,具体缴费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现行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要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2%和1%缴纳失业保险费。征求意见稿将现行条例全国统一执行3%的固定费率修改为总费率不超过2%。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费率水平确定为不超过2%,是在总结长期实践经验、统筹考虑地区差异、反复测算基金收支的基础上做出的,既降低了用人单位成本,也能确保广大参保主体的权益,还能应对经济波动造成的大规模失业风险。其兼顾了当前平稳运行和长远可持续发展,同时还为各地建立合理的费率调整机制预留了空间。事实上,当前很多地区的失业保险费率已然低于2%,因为自2015年起,国家就曾连续三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今年年初,人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据统计,目前已有包括河北、山西、辽宁、浙江、江苏等十余个省份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江苏、山西等地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从1%降至0.5%,个人费率保持0.5%不变;山东、河北等地则采取单位和个人费率“双降”模式,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是发展趋势。”李长安分析指出,此举既能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也是在贯彻中央减费降税的要求。
 
  失业保险的另一头牵系着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降低费率是否会影响到参保人的实际权益也是民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对此,李长安认为不必担心,因为当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结余量较多,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失业保险金累计结余高达5235亿元。
 
  那么,条例修改后,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到哪些失业保险待遇呢?根据征求意见稿,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共七项,分别是: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补贴。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指出,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解决了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中断的问题,解除了失业人员“老有所养”的后顾之忧;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确保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解决了失业人员领金期间“病有所医”问题;增加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补贴,可以激励失业人员提升技能、激发创业热情,使其尽快就业创业。
 
  “这样调整,既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养老、医疗的需求,也考虑了就业创业的需求,保障范围更宽,内容更丰富,保障水平更高,解决了领金人员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进一步兜牢了民生底线。”上述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记者 李海洋)
 
  转自:中国商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