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材料,保持合理库存是实现煤炭稳定供应、避免价格大幅波动的有力保障。8月28日,国家发改委就《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通过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责任,督促指导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保持合理库存水平,不断提升供应保障能力和市场风险防范能力,为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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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要求,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应遵循坚持社会责任与鼓励引导相结合、坚持安全性与经济性相结合、坚持常态化与因时制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现有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综合考虑煤炭开采布局、资源禀赋、运输条件和产运需结构变化等因素,按照不同环节、不同区域、不同企业、不同时段,科学确定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根据《关于平抑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备忘录》有关规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分为以下三种适用情形:一是当市场供不应求,价格大幅上涨至红色区域时,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最高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囤积惜售、加剧供应紧张状况。在此期间,可不考核生产和经营企业最低库存,鼓励各方加大资源投放,以满足市场需求。二是当市场供过于求,价格大幅下跌至红色区域时,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最低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企业少存煤甚至不存煤,影响安全生产稳定运行。期间,可不考核最高库存,鼓励企业多存煤,以促进市场供需平衡。三是其他情形均对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进行考核。其中,煤炭生产企业地面生产系统中的储煤能力应达到3~7天的矿井设计产量。煤炭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
煤炭主要用户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煤炭最低库存原则上不应低于近3年企业储煤平均水平。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煤炭主要用户存煤量不应高于最高库存,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最低库存的一倍。燃煤电厂库存量原则上不超过该电厂最低库存量的一倍,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动期间,最高库存量可再适当上浮10~20天。
国家发改委强调,《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的总体要求,坚持中央指导、地方为主、分级实施、奖惩并重的原则进行考核,并建立政府指导、第三方征信机构发布的“红灰黑”名单制度。对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执行较好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纳入“红名单”,并在资金奖励、计划电量安排、储煤设施改造、资源运力衔接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一年内企业库存考核一次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灰名单”,进行重点信用跟踪监测,有关部门要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两次不达标的,进行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对有关煤炭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并按比例实施减量化生产,对有关发电企业核减计划电量,并在参与电力交易上给予一定限制。对因未执行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造成缺煤停机、影响发电供热的,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问责;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中国工业报记者孟凡君)